【中國信託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以下稱「本行」) 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內,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仍須符合本行與台端間往來之業務類別),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 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基於下列特定業務目的蒐集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 會計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對象:本行、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本行關係企業、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 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行往來之保險公司、或與保險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戶政機關、 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行合作推廣之公司、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24-365)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查詢。
五、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