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目的是通过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审评决策的科学性,降低决策的风险。
(一)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 (二)查询式沟通交流; (三)问询式沟通交流; (四)开放式沟通交流。
1.临床前(Pre-IND)申请—基本完成非临床试验研究,但尚未提出临床研究申请阶段的申请; 2.临床(IND)申请--已提出临床研究申请阶段的申请; 3.完成I期临床后(End of phase I)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并已经完成I期临床研究阶段的申请; 4.完成Ⅱ期临床后(End of phase Ⅱ)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并已完成Ⅱ期临床研究阶段的申请; 5.生产(NDA)申请--完成临床研究,并提出生产注册申请阶段的申请。
(一)针对本规范“第十项下第1、3、4”三类申请(即Pre-IND申请、End of phase I申请和End of phase Ⅱ),其预约申请的审批、负责组织沟通交流会议的部门等,由业务管理部会同相应审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确定。负责沟通交流会议的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会议、撰写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 (二)针对本规范“第十项下第2、5”二类申请(即IND申请和NDA申请),也即处于中心正在审评品种的沟通交流,将根据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过程中技术审评报告授权签发的决策路径,其预约申请的审批、由具体授权签发人在征求相应审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核批准;其沟通交流会议的组织落实、会议纪要的撰写等相关工作,由该品种主审报告部门具体负责。 (三)沟通交流会议的负责部门,根据预约申请的不同分类界定如下: 1.本规范“第十项下第1、2、3”三类申请(即Pre-IND申请、IND申请、End of phase I申请)一般由药理毒理学部负责,相应适应症审评的临床部门、药学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本规范“第十项下第4、5”两类申请(即End of phase Ⅱ申请和NDA申请)由相应适应症审评的临床部门负责,药理毒理学部、药学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在审品种的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申请人提出 1.申请人可根据药审中心网站()公示的品种审评进度和序列情况,适时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申请人应根据该品种整体研究和评价情况,提供详细研究资料,明确拟沟通交流的问题,参加会议人员承担工作及职务等相关信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栏目,或者以公文形式提交药审中心。 2.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约申请后,由负责具体品种的主审报告部门,结合品种审评计划,于品种开始审评前1个月左右,通过“申请人之窗”回复申请人。对于同意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申请,应于品种开始审评前一周左右,组织安排会议。 3.对于不同意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申请,回复申请人信息应明确不同意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理由。对于同意召开沟通会议的申请,回复申请人信息应明确拟讨论的问题、会议需要提交的资料、双方参加会议人员需求,以及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 4.具体负责部门负责将相关会议安排和要求以邮件方式通知/告知中心参加会议人员,业务管理部相关协调员、正副部长、分管中心领导等。 (二)在审品种的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药审中心提出 1.根据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在技术审评决策过程中,专业主审人员/主审报告人/各审评部部长/中心领导,可在品种专业审评、主审报告人综合审评或技术审核等不同阶段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2.沟通交流申请应明确拟讨论的问题、会议需要提交的资料、双方参加会议人员需求,拟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相关信息,通过中心会议系统提交,经相应审核程序批准后,由相应审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具体负责部门应于中心批示后尽快组织安排沟通交流会议,并将会议需要讨论的问题、会议需要提交的资料、双方参加会议人员需求,以及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相关事宜,通过“申请人之窗”反馈申请人;负责将相关会议安排和要求以邮件/短信方式通知/告知我中心参加会议人员,业务管理部相关协调员、正副部长、分管中心领导等。 (三)非在审品种的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 1.此类情况下的沟通交流一般由申请人提出。 2.申请人应根据该品种整体研究和评价情况,提供详细研究资料,明确拟沟通交流的问题,参加会议人员承担工作及职务等相关信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栏目,或者以公文形式提交药审中心。 3.申请人应提前足够的时间提出预约申请,以便药审中心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以保证沟通交流的质量与效率。 4.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约申请后,由具体负责部门在2个月内,根据中心批示情况,通过“申请人之窗”回复申请人。对于同意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申请,在回复申请人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安排会议。 5.对于回复申请人和通知/告知药审中心相关人员的内容要求,同本规范“在审品种的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项下相应内容。 (四)具体负责部门负责做好沟通交流会议的会前准备;会议期间与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就会议讨论问题应达成共识和/或双方互为了解辨析问题的逻辑和举证观点的证据等,以保证沟通交流的质量与效率。 (五)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准确、全面地反映会议过程、主要讨论内容和会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对于中心在审评品种,会议纪要由专业主审人/主审报告人负责起草,并随技术审评报告一起提交所在审评部部长,涉及重大决策的纪要还应按《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决策路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会议过程中采纳的佐证性资料、会议情况信息等,可根据具体品种的审评情况,带入下阶段审评咨询会议或发补内容中,必要时也可根据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予以接收,存档。 对于非中心在审品种,会议纪要由负责组织会议部门指定人员和申请人共同负责起草,并经征求双方参加会议人员意见,基本达成共识后,经双方(药审中心为组织会议部门部长)签字/公章确认后,分别反馈申请人和药审中心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纪要应随会议申请和相关批示、会议安排等信息,在中心会议系统中建立并保存,以便供中心在后续相关品种的研究及审评中参考和利用,也可视会议纪要内容情况定期向申请人公开。 (六)具体负责部门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会后及时形成相关品种的处理意见。会议纪要的重要结论性信息应在技术审评报告中予以体现。
(一)新闻类信息:包括日常工作动态,重点新闻、要闻等信息。 (二)技术指导类信息:包括相关法规要求、技术要求、电子刊物、指导原则等信息。 (三)药审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包括中心职能、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等情况;在审品种受理及序列公示、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计划、审评进度、审评意见、审评结论等信息;创新药审评评价概述、共性问题解答等信息;以及本规范所述申请人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的申请、审批及组织落实情况等信息。 (四)数据库类信息:包括已上市品种数据库、已上市品种说明书数据库、常用辅料数据库、药品不良反应报道等信息。 (五)交流工作信息:包括药审中心开放日组织情况、研讨班组织情况及相关会议情况等信息。
(一)网络问询方式: 1.药审中心网站提供“信息反馈”栏目,供申请人实现网络问询。 2.在接受申请人信息反馈时,药审中心网站会给申请人提示,提示申请人在提出网络问询前应先查询共性问题解答、电子刊物等相应内容,以避免重复问题或同类问题等的问询。 3.药审中心统一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反馈”进行管理。具体由业务管理部负责根据信息反馈的具体内容,指定相应部门或人员在一周内予以网络或电话回复。对回复内容要求记录在案,并定期负责整理、归类;从中提炼出共性问题,经相应程序审核后,反馈纳入网站共性问题解答栏目,以此不断丰富网站共性问题解答栏目内容,便于申请人查询分享,从而提高沟通效率和质量。 (二)电话问询方式: 1.药审中心设电话专线(010-68537257),接受申请人电话问询,保证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有专人接听,其他时间有自动语音提示。 2.为保证电话问询质量,通话过程将被录音;通话结束后,将提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3.药审中心相关人员,在接受申请人电话问询时,要做到“首问负责”,负责针对问询事宜进行清晰、准确的答复;做到不推脱,不敷衍;对于接听电话当时,尚不能予以准确回复的问询内容,负责做好电话记录,并负责求得相关回复内容后,及时回复申请人。 4.申请人不应针对以下信息进行电话问询: (1)相关品种的审评进度、审评信息; (2)技术审评过程中重大或关键的决策信息; (3)可能涉及申请人技术秘密的信息; (4)其他不宜披露的信息。 5.药审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和审评人员,于每个工作日下午3:00-4:30,接受申请人电话问询。 6.申请人应对电话问询服务的质量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药审中心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1.药审中心相关人员提出问询后,应关注申请人回复情况,必要时可通过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问询,并提醒申请人及时反馈;相关问询和回复内容应体现在相应品种的审评报告中,以保证技术审评佐证资料的完整性。 2.中心问询如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相关人员也应在网络系统中及时做好往来电话通话记录,并将相关情况体现在技术审评报告中,以保证技术审评佐证资料的完整性。
(摘自:CDE网站 2012-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