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市发改局 公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 一起来看! 关于公布营商环境 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全市营商环境问题发现渠道,增强投诉举报工作办理实效,决定增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端口、举报邮箱、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监督,积极提供问题线索。 一、受理渠道 1.市政府“12345”热线投诉举报; 2.“辛集发布”公众号“书记直通车”投诉举报; 3.“辛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下方开通了“辛集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专区; 4.投诉举报邮箱:xjsysts@163.com;5.投诉举报电话:0311-83221503;13103313536(只接收短信)。 二、受理范围 严格按照《河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核查处理工作指引》规定的受理范围执行: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八)政府和有关部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九)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 (十一)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的; (十二)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十三)公用企事业单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十四)公用企事业单位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十五)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的; (十六)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十七)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 三、不予受理范围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投诉举报人就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向其他单位投诉举报已被受理的;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四)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且无证据证明处理意见不当或无新的证据依据重复举报的; (五)投诉事项涉及军队、武警辖管的; (六)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范围的。 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