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零售药店。 二、申报时间 可随时申请。 三、申报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附件2);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药店收银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联调申请表(附件3);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4)。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方式 零售药店可登录以下网址提出定点申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MB2C90741H3442189215002),并按审核意见跟进办理。 经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由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示,后续由各分中心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分中心联系方式见附件5)。经评估不合格的,市医保中心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评估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经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申报步骤 详见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图(附件6)。 八、申报要求 (一)申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市医保中心发布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做好系统接口改造并备齐申报材料后提交定点申请,避免因系统不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而评估不合格。信息系 统 技 术 和 接 口 标 准 从 以 下 邮 箱 下 载 ( 网 址 :,用户名:gzyb202101,密码:gzyb@123)。 (三)委托办理定点申办事项业务的,在办理现场事项时应提供申办方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模板见附件7,加盖单位公章)。 (四)零售药店申报资料电子件统一使用A4规格彩色PDF。 (五)申报新增定点评估合格零售药店安装医保个人账户消费终端指引见附件8。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匹配工作指引见附件9。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2.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docx 3.药店收银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联调申请表.docx 4.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报告.docx 5.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联系方式.docx 6.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docx 7.授权委托书.docx 8.新增定点评估合格零售药店安装医保个人账户消费终端指引.docx 9.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匹配工作指引.doc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