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文件精神,我委与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 联系人:章舜武,电话:85251882,传真:85251832。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512室市发改委(邮政编码:310026)。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初创期企业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创新型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企业。 (二)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文件)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引导基金投向杭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类企业。 三、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逐年到位。 四、基金的管理 (一) 设立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等。 (三)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由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或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 (四)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3.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 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2.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的除外)。 3.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 5.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4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发起强制清算: 1.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和首期出资的; 2.引导基金首次出资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4.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八)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或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创投办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根据市创投办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当年管理费按照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同的费用等级。年初支付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的一半,其余部分待考核后核算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奖励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6%。 2.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5%。 (四)创投办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 (一)严格落实《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加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二)经管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创投引导母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助推杭州创新创业发展。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后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责任编辑:) |